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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春雷行动2022”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4-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4月8日下午,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春雷行动2022”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3月31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100天的“春雷行动2022”,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的行动主题,结合疫情常态化防控、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工作要求,聚焦民生领域,维护北京冬奥会和国省“两会”、元旦、春节、“3.15”期间市场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圆满地完成食品安全执法行动等5个子行动的“必答卷”,高质量做好攀枝花特色水果“打假”的“加试题”,交出一份人民群众满意的成绩单。

    案件一:东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攀枝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虚假信息、广告或者宣传引诱客户订立合同案

    案情简介:近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信访举报件,称攀枝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东区某房地产项目楼盘销售中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情况。经调查,攀枝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酒店式公寓”过程中,通过散发DM宣传单、借助“攀枝花房天下”网站等途径,分别向公众宣传:“酒店统一由香港蔚蓝国际酒店运营,轻松当上炳三区翘脚老板”“打造炳三区媲美五星级的国际酒店”等信息。客户获取上述信息后,与当事人订立上述“酒店式公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履约承诺书》,同时还一并与运营管理方签订了《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经核实,当事人未与“香港蔚蓝国际公寓”签订过合作协议,香港蔚蓝国际酒店公寓也未入驻该楼盘,香港蔚蓝国际酒店更未登陆攀枝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04.19726万元。

    案件二:东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攀枝花市东区某汽车服务行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1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雷2022”行动中获得线索,有经营者利用某自媒体平台,使用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的形象进行商业宣传。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经营者利用抖音平台宣传经营业务时,使用了“喜欢这个胖墩的约我哦#攀枝花改色膜#攀枝花汽车保养#攀枝花车衣#冰墩墩”等字样,同时分别在车辆头部和两扇车门上,粘贴了3张“冰墩墩”形象的车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东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攀枝花市东区某日杂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东区某日杂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店里查见外包装标称“火锅灶”的燃气灶具共12个,标示生产企业:永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16410-1996。经鉴定,该批灶具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火锅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西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罗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案情简介: 罗某某系攀枝花市西区某盐边羊肉米线店店主。2021年5月10日、11日,为了多招揽顾客,其将家中存放剩余的罂粟壳粉添加在制备的羊肉汤中。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的羊肉汤进行抽样检测,其可待因、吗啡、罂粟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当事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处理结果: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罗某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攀枝花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9日,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瓶组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瓶组间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管道无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以及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12万元。

    案件六: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某果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6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对仁和区第一水果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果行将产地海南的精品水仙芒果放置于标注有“攀枝花特产”字样的包装盒里以16元每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检查时共计销售上述芒果25公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案件七: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攀枝花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4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对攀枝花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仓库内存放有12个种类共计1800余件组合烟花。经鉴定,上述组合烟花存在“产品与包装之间增加泡沫垫板、筒体之间安装泡沫隔板等情形”,质量性能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19593-2015)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不合格组合烟花,并处罚款人民币26.925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8日,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在仁和开设的两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这两家超市在进行商品促销活动,但这两家超市均存在部分促销商品的价格标签上仅标注了促销价格,但未标明原价;部分促销商品虽标注了促销价格与原价,但经核实,其标注的商品原价与该促销活动前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等问题。

    当事人在在促销活动时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办理某酒店用品经营部销售假冒玉龙牌灭火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在盐边县某酒店用品经营部购买的灭火器在灭火时无法喷出干粉,该灭火器疑为假冒伪劣产品。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盐边县某酒店用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部发现12罐玉龙牌手提干粉式灭火器。上述产品经安徽省玉龙消防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的玉龙牌灭火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玉龙牌灭火器,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成都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7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头等舱”包间内正在进行某企业的“年度答谢会”,期间播放了“某权益服务卡”的宣传视频(幻灯片及视频),视频中使用有国家领导人形象,同时使用了“唯一”“顶级”等绝对化词语。经查明,上述广告是成都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制作及发布的,宣传的产品也是成都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经营的产品。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