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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案说法] 连续抽检不合格,经营者从业受限!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2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攀枝花市东区翔匀鲜果行销售的芒果1批次,被检出吡唑醚菌酯超标,所抽检产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法定程序,由东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合法取得营业执照,主要销售食用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经营场所不足60平方米。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从攀枝花市盐边县渔门镇农民处收购了80斤芒果,但无法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购进手续和票据。该批次芒果进货价格为2元/斤,销售价格为3.5元/斤,货值金额为280元。截至送达抽检报告之日该批次芒果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28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在法定期限内无涉案产品召回。

2023年7月,当事人曾因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沙糖橘,且未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当事人经营场所不足60平方米,按照相关规定,属于小经营店,应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除应当履行食用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项“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第一款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5500元,经营者张某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案件启示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食用农产品更是与每一位市民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销售者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责任,造成不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这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将食品安全处罚落实到人意义重大,有助于遏制违法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企业自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