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质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质监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质监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攀枝花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质监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市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组织工作。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市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县(区)质监局按照当地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二)局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办事指南;
(四)局机关工作动态;
(五)局机关人事信息;
(六)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七)局机关规范性文件;
(八)质监业务工作;
(九)规划计划;
(十)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事项。
(十一)其他按上级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质监工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
(三)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公众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告栏、宣传栏、电子信息显示屏等;
(六)办事指南、宣传资料等;
(七)档案文件;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张种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单位(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内容。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按《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规定》办理。
不予公开是指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具体范围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经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信息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可以在市局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局各处(室)、稽查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获取。申请书必须加盖公章或者手印。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四)公章或者手印。
第十三条 局机关相关部门和直属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签字,再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局机关所有部门和直属技术机构应把收集到的申请书在处理完毕后交由市局办公室做统一归档处理。
第五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局机构有关科(室)和直属技术机构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质监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对拟公开的质监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质监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十八条 对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由我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报我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发布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时,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在第三方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股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科室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审查意见报市局有关领导审定确认。
第二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对本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影响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项目,在年终根据通报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未能正确实施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有群众投诉反映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相关股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纪检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科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情况每半年展开一次社会评议活动,以接受社会监督。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评议由本单位纪检室、政策法规宣传处牵头开展。
(一)听取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并接受监督;
(二)听取本系统行风监督员的意见;
(三)向企业和群众发问卷表征求意见;
(四)听取新闻媒体的意见并接受监督;
社会评议应制作统一格式的社会评议表格征求企业、群众对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办公室负责统计整理社会评议情况,并根据反馈的结果,上报市局领导,作为下一步改进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