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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密工作制度

攀食药监发〔2014104

 

第一条  为防止机关发生泄密、失密事件,根据《国家保密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攀枝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对局机关保密工作负责,科(室、队)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明确专人负责局机关保密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严守党和国家秘密,党和国家秘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传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机要室等有保障的地方进行,阅件人不得直接将密件横传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借用密件应履行借用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不准在非工作笔记本上记录有关机密事项、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五条  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第六条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局机关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第八条  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第九条  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局机关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局机关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条  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十一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局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局机关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市保密局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局机关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  局机关的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局机关涉密人员上岗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未经局机关及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出境。经批准因公或因私出境的,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纪。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保密领导小组报告,不得隐瞒。发现他人泄密时,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九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