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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号)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1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8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2号), 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正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城店销售的山奈(香辛料调味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奈(香辛料调味品);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年6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正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城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奈(香辛料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8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加工环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

  二、攀枝花市仁和区花城菌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山奈(香辛料调味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奈(香辛料调味品);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年7月2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花城菌主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奈(香辛料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仁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客尚嗑炒货坊销售的半边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半边梅;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年8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客尚嗑炒货坊;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半边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10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和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环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

  四、米易县茗心茶行销售的毛峰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毛峰茶;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年6月15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茗心茶行;抽样单编号;不合格项目:克百威。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毛峰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6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所致。

  五、攀枝花市东区翔匀鲜果行销售的芒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芒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年11月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翔匀鲜果行;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22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0、罚款5500元和经营者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严把进货关,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强化树立食品安全意识。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味之源餐料行销售的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年8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味之源餐料行;不合格项目:水分。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10日对其作出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强化树立食品安全意识。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

审核: 王光伟   责任编辑: 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