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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投诉举报及查处有关问答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0-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垄断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垄断行为的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规定,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

三、垄断行为的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规定,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垄断行为的查处权限。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的规定,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需受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开展调查,在发现涉嫌反垄断行为时,按照规定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