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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监管局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1-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21年12月1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就《通知》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二条、第六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015年1月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明确要求:建立消费投诉、消费维权公开公示制度。

    2018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明确要求:运用多种方式和载体,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

    2019年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发〔2019〕46号)规定:将12315数据作为实施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支撑,构成完整的市场监管信息化平台。

    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

    2020年8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培育发展新消费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川办发〔2020〕52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稳步推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

    2021年9月1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行政约谈的实施意见》,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

    《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发挥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信用监管和行政约谈的督促规范作用,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1231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对全市的各类经营主体涉及的消费投诉信息进行公示。

    三、总体要求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的原则,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消费投诉信息予以真实、客观、公正公示。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以普通全量公示和重点经营者公示两种方式相结合,明确公示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要求,充分利用多种公示方式,真正发挥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作用。

    四、主要内容

    《通知》分四大方面,一是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则;二是对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内容及载体进行明确,细化具体措施;三是明确公示的流程和细化救济程序,实现初始公示内容和公示后内容变更和撤销过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四是对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在确保消费投诉数据信息准确性、对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引发重大突发事件或者舆情的处置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