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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号)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1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11号),涉及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东区四公司德财中餐店使用米线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米线碗;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四公司德财中餐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延长清洗时间。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仁和区盛丰小吃店使用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筷子;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盛丰小吃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30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清洗不到位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严格餐具清洗消毒程序,确保餐具清洗消毒效果符合要求;及时更换陈旧的餐具。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东区随便面馆使用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随便面馆;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清洗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延长清洗时间。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盐边县红格镇贵峰酸汤鱼店使用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8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红格镇贵峰酸汤鱼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7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增加清洗时间,落实餐具保洁措施。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仁和区卢记灌汤包加工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7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卢记灌汤包;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8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产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食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熟悉掌握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仁和区税显荣商店销售的山药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药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7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税显荣商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9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查验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定富干货店销售的山药片和干笋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山药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12月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定富干货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2.产品名称:干笋子;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6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定富干货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索取进货票据,未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今后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义务、做好进货查验和按要求保存票据等工作。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攀枝花市仁和区一农贸市场二区官承祥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7月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一农贸市场二区官承祥;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产品种植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加强进货查验管理,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攀枝花市东区温州商城净菜市场屈素容销售的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豇豆;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7月1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温州商城净菜市场屈素容;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二款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9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索取进货票据,未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货时做好产品查验工作,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