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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1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今年以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震慑了肉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发布一批肉类产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1:西区清香坪市场监管所查处李某销售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牛肉案

20231225日,西区清香坪市场监管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李某售卖的牛肉未经检疫。经立案调查核实,无业人员李某当日从同德镇以60/千克价格购进未经检疫的牛肉55千克,运到西区东盟临时交易点以70—74/千克的价格摆摊售卖,当事人李某20231225日微信收款记录共有16笔,共计1468元。在调查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是初次违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西区清香坪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37.85千克(含包裹物重量)、没收违法所得146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东区东华市场监管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卤味店销售的卤猪耳朵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案

2024418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对东区某卤味店正在销售的卤猪耳朵进行监督抽检,经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卤猪耳朵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核实,该卤味店销售的不合格卤猪耳朵货值金额550元,产生违法所得275元,不能提供日落黄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等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东区东华市场监管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盐边县某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爽口牛肉案

2024515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盐边县某购物广场销售的爽口牛肉(香辣味)、爽口牛肉(烧烤味)和灯影牛肉(烧烤味)进行抽样,经检验,上述三批次牛肉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从西昌市某公司购进3批次不合格食品共15kg,货值1794元,购进时向供货方索要并保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凭据、出厂检验报告。20246月底,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3批次不合格食品样品真实性异议有关情况的函》显示:上述3批次不合格食品标称生产企业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盐边市场监管局采取调查供货商发协查函给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协查的方式,通过盐边县、西昌市、成都双流区、阆中市等4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调查,最终确认3批次不合格产品真实生产企业,并交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在调查时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凭据、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在法律授权及限定的义务范围内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找到了上级供货商,并逐级溯源核查到实际真实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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