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2年第四批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假冒专利指导案例)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钒钛高新分局、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工作,提高办案水平和纠纷解决能力,经审定,现公开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请在具体工作中参照借鉴。
附件:攀枝花市2022年第四批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假冒专利指导案例)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攀枝花市2022年第四批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假冒专利查处指导案例)
案例:攀枝花市某家具店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发现攀枝花市某家具店店内墙壁悬挂有专利号为:ZL201330441244.X、ZL2013330001944.7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彩印),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平台发现专利号为ZL201330441244.X(申请日:2013.9.13)外观设计专利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终止”,专利号为ZL2013330001944.7外观设计专利查询不存在,且专利号位数不正确。仁和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11日向当事人发出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于当日予以立案。当事人按照《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于2022年3月25日向仁和市场监管局提供了由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专利号为ZL201330441244.X、专利号为ZL201330001944.7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使用授权书》《关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同乐家居博览中心某专卖店的专利证书说明》,但其提供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与当事人店内悬挂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存在明显的区别。通过对当事人负责人龚某的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当事人在营业店内悬挂专利权为无效状态的专利证书和变造的专利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专利违法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决定:
1.拆除并销毁店内悬挂的专利证书复印件;2.罚款1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移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案件要点:
该案件是专利权人自身拥有专利有权的情况下伪造专利证书,未造成社会危害和恶劣影响,在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中极为少有,行政处罚引用法律得当,过罚相当,有效维护专利证书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