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2年第三批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商标侵权指导案例)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0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钒钛分局、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工作,提高办案水平和纠纷解决能力,经审定,现公开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请在具体工作中参照借鉴。
附件:攀枝花市2022年第三批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商标侵权指导案例)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攀枝花市2022年第三批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商标侵权指导案例)
案例:吴某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4日,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对位于米易县攀莲镇顺墙北街某门市吴某销售的3台标有“云南云发塑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规格型号:3WBS-20F)进行省级监督抽查,经检验“药液箱坠落试验”和“过滤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395.6-2006和JB/T6661-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吴某于2021年11月从一开小货车流动送货上门销售背负式手动喷雾器的男子处购进了标注有:“背负式手动喷雾器,云發®,3WBS-20F型,云发,云南云发塑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和图样的背负式手动喷雾器8台,购进价格50元/台,购货款400元;购进上述商品时,当事人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等相关合法手续,未建立进货台账。事后已无法联系到该流动商贩。至2022年4月22日,当事人销售上述背负式手动喷雾器6台,销售价格70元/台,销售金额420元,获利120元,上述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共计560元。
2022年6月29日,云南云发塑业有限公司向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出具《鉴定报告》,称:“我公司为李文欣授权使用‘云发’商标的唯一许可使用人。我公司从未生产过‘3WBS-20F’型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该产品侵犯了‘云发’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3692902),系假冒产品,与本公司无关。我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该《鉴定报告》在成文时间、证号等多处错误情况下不愿意进行更正重新提供。)
2022年8月12日,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出具《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回复米市监协查〔2022〕04函》,称:“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2022年4月1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SJ2006),受检单位:吴华平,所抽检的3WBS-20F型背负式手动喷雾器确实存在侵犯李文欣《商标注册证》(第3692902号)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
处理依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理决定:1.没收质量不合格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负式手动喷雾器2台;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3.罚款1280.00元。
案件要点:本案办理过程中,注册商标持有人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出现多处错误且不愿意更正,导致本案中商标侵权部分的证据不足,致使案件一拖再拖无法终结。后函请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协助调查,使该案得以终结,这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协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