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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以下简称“四川专利奖”)的评奖工作,依据《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依据《办法》设立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管理四川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审议四川专利奖的评审结果,作出获奖专利和等级评审的决议;

  (三)决定四川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四川专利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四川专利奖评奖工作;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

  (四)选定专业评审组成员;

  (五)受理汇总、形式审查申报材料;

  (六)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七)组织考察组对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的专利进行现场考察,参加评审汇报和答辩;组织对拟激励的中国专利奖获奖专利进行审核推荐;

  (八)汇总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获奖专利及等级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九)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十一)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按照四川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分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专业评审组成员为奇数。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数字经济等专业领域。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领域四川专利奖参评专利进行评审;

  (二)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七条  《办法》第十三条“申报项目单位”应是在四川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自主实施专利权人单位或取得合法许可的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专利权人单位自主实施参评专利的,申报单位为专利权人;参评专利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所有专利权人协商同意,推荐其中一个专利权人作为参评单位申报,并附所有专利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参评专利的,由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协商同意,推荐其中一家作为参评单位申报,并附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  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参评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复印件,许可实施的需有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登记证明及合同,以及有效专利证明或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上一年度本单位实施参评专利获得的税利核算证明,以及同年度缴税证明、审计报告等。

其它证明实施参评专利重要性和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材料;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参评单位属于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创新型企业、重点进出口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七)参评专利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高新技术新产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证明材料或鉴定材料;

  (八)参评单位注重专利维权保护,依托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等方面材料;

  (九)参评专利获得省级以上激励的证书或文件;

  (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实物照片;

  (十一)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直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机构)可作为四川专利奖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于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十条  评审办公室受理汇总推荐材料,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和推荐条件的参评专利提交专业评审组。涉及国防专利的项目按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依据《办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

  (一)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召开专业组评审会议。对符合参评条件的专利从“专利技术水平、专利保护水平、专利实施效益”三个方面进行评审打分,必要时可组织参评单位进行口头答辩。

(二)专业评审组依据评审打分结果进行排名,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和等级建议;由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组成考察组,对拟推荐为四川专利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实施专利参评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参评专利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获奖专利及等级建议。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评委会议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获奖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激励的专利及等级,形成评审决议。到会评委必须达到全体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有效。严格按等级标准评审,某一级奖项指标空缺时,指标可调整至下一等级使用。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时,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考察组组长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参评专利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的专利,由参评单位作汇报和答辩,全体评委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推荐为二、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专利,由全体评委会议审议通过为有效。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专家与参评专利、参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评审决议由评审办公室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门户网站上公示,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按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的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利益相关方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在申报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参评专利出现专利权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情形的,参评单位应当告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纳入异议程序处理;对参评单位明知参评专利存在权属瑕疵或侵权等情形未主动告知的,按照弄虚作假、骗取四川专利奖处理,取消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四川专利奖。

第二十条  公示期内,利益相关方发现拟评为四川专利奖的专利有不符合《办法》规定评奖条件情形的,可在期限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异议单位或个人须如实书面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组织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和参评专利的推荐单位应配合评审办公室开展异议调查、核实工作。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专利的异议,由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交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参评专利推荐单位。异议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给予激励;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给予激励;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六章  颁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依据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专利及等级决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经申报、核实后可按四川专利奖特等奖激励标准予以激励。

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经申报、核实后可按四川专利奖一等奖激励标准予以激励。

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经申报、核实后可按四川专利奖二等奖激励标准予以激励。

第二十七条  四川专利奖激励标准:特等奖每项50万元、一等奖每项20万元、二等奖每项15万元、三等奖每项10万元,创新创业奖每项5万元。同一专利不重复给予激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