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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相关精神,为拓宽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由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对四川省境内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比例提供补偿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认定)的有效专利、商标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管理。基金仅对纯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完全由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和组合质押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部分贷款本金提供风险补偿,适用于风险补偿贷款的范围为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财政厅共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明确管理使用程序及各方权限责任,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

(一)财政厅。配合省知识产权中心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动态调整和合作银行退出、延期机制;负责按程序审批省知识产权中心提出的风险损失审核认定及补偿建议;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省知识产权中心。商财政厅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动态调整和合作银行退出、延期机制;择优选择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合作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组织开展风险损失审核认定,并向财政厅报送风险损失审核认定及补偿建议;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划转使用;负责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年度绩效自评。

第六条  合作银行。按规定出具承诺文件;负责专户管理风险补偿基金;自主筛选、审查、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负责贷款发放、回收及追偿;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自评。

第七条  合作担保、保险公司。按规定出具承诺文件;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承担相应风险损失补偿;为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提供贷款保险、担保等服务;接受配合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审计等。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对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合理有效使用质押贷款资金,质押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经营活动;接受配合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审计等。

 

第三章  合作机构的确定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承诺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审批程序,为贷款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承诺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利息上浮比例不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的30%(含);

(四)承诺按不低于存放风险补偿基金数额的6倍放大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五)承诺推出知识产权质押金融产品,推出“一次增信、一次授信、反复使用、随借随还”的“天府知来贷”金融产品,或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律的创新金融产品,授信期限应当在1年以上。

第十条  合作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强的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承诺按本办法相关要求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承担相应损失补偿风险;

(三)承诺贷款担保费、保险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四)担保公司应为省级信用再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应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应保险产品。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按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中择优确定合作机构,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贷款企业及项目的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川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必须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知识产权权属证书;

(二)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按时缴纳年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已办理相关权利续展手续

(三)授予知识产权权属证书的项目处于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双方当事人约定质押的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或保护期要长于贷款期限,知识产权的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一般不少于4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所记载的知识产权人或者非全部知识产权人;

(二)假冒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知识产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知识产权已质押的;

(六)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十五条  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条件的企业及其项目由合作银行自主选择,按照规定流程独立审批贷款项目及发放贷款。省知识产权中心可向合作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十六条  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授权的知识产权机构办理相关登记。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省级风险补偿基金初始存放实行等额存放合作银行方式,以后年度存续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专户资金汇划使用由省知识产权中心出具书面划款凭证,并按照合作银行结算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专户的资金收付应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第十九条  专户本金产生的孳息等收益补充风险补偿基金。

 

第六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银行、保险、担保等多方风险共担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经认定后按比例给予补偿。

(一)企业与合作银行直接合作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按5:5的比例进行分担;

(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押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按4:6的比例进行分担。其中银行承担的本金损失金额,由银行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再分担。

第二十一条  省级风险补偿基金分担的损失总额以基金总额为限;出现存放合作银行资金不足于分担补偿时,省知识产权中心、财政厅可对存放其他合作银行的资金进行调剂,弥补基金分担不足部分。风险补偿基金一个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贷款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办理贷款条件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的审核与拨付。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并抄送省知识产权中心,同时启动贷款清收流程;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损失后,合作银行在30日内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交贷款逾期清偿申请,省知识产权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损失进行审核并确认后,报财政厅按程序审批后给予风险补偿;

(三)省知识产权中心向合作银行出具划款凭证,将应付的风险补偿金拨付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放大倍数仍应保持原风险补偿基金存放资金额度的6倍以上。

(四)合作银行负责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按照各方分担比例进行权益分配,财政资金转入相应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七章  绩效监督

十三条  合作银行审定并给予贷款的具体项目,应报送省知识产权中心备案。

十四条  合作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该季度贷款业务明细、逾期贷款追偿情况等信息书面报送省知识产权中心;每半年结束后的15日内,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交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中期报告(重点是业务进展情况);每年年末15日内,向省知识产权中心、财政厅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绩效自评书面报告(含重点贷款企业经营情况及绩效分析等)。对潜在风险,省知识产权中心、财政厅、合作机构应及时共同研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五条  合作机构及贷款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合作机构和贷款企业及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终止业务合作,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十六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知识产权中心从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等方面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风险补偿基金绩效自评;会同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存放合作银行的资金实行动态调整,对合作银行采取提前终止合作、延期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中心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