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0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单位名称: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证明 事项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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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市 级 |
县级 |
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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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⑴拟设置自动售药机场所使用权证明 ⑵自动售药机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复 印件 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用于办理自动售药机登记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2. 规范性文件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自动售药机销售药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攀市监发〔2019〕130 号) (登记编号:CSCJGJR—2019—001)第七条 申请设置自动售药机,由药品零售企业向售药机放 置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 ; (二)申请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拟设置自动售药机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自动售药机药械质量管理文件及设施、设备目录; (五)自动售药机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拟经营的药械品种目录。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拟经营的药械品种目录进行审核把关,符合设置条件和要求的,及时给予批准,并将企业所设置的自动售药机位置、数量及变更情况定期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场所所有权人及学校和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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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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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药品零售企业向售药机放置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拟设置自动售药机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自动售药机药械质量管理文件及设施、设备目录; (五)自动售药机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拟经营的药械品种目录。 |
2 |
产权证明(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同意转租证明) |
工商登记服务 |
1.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 2. 规范性文件《攀枝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攀办发〔2017〕178 号)第八条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要求。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以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明文件,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竣工验收备案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上述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以及其他有实际管理处置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在各类开发园区内,土地已征用且房屋正在建造的,由园区管委会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租借他人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借协议和上述相应证明。其中,租借宾馆(酒店)、各类市场或孵化园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除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产权人或管理方同意转租(借)的证明。 |
市级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场所所有权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和园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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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行使 |
乡村(街道)行使 |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要求。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下列场所不得用于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中、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三)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内,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类项目的经营场所。 (四)在居民住宅楼下不得新设立产生废水、废气、废油、噪音污染的汽车维修、汽车美容等经营项目。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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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梯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及住宅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报告 |
特种设备使用服务 |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 规范性文件《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攀府发[2016]17号)(三)加强电梯安全日常监管。 3.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全市住宅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和更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16〕36 号) 二、目标任务和经费保障(二)主要任务。2.安全评估。由市质监局牵头,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开展电梯安全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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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或县级政府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市行使 |
县(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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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要求加强对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逐台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电梯应急救援预案,保障“五方通话”24小时畅通,确保困人后能及时救援;在电梯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2. 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政府应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电梯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属地电梯重大安全隐患和重要事项。相关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电梯安全检查常态机制,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予整改仍继续使用的电梯,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所在县(区)政府通报情况,依法督促使用单位关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各级政府应妥善处理电梯关停后的相关工作。 |
备注:本次清理,不包括对规章以上文件,总局、省局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