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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拳行动】以案说法|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东区一幼儿园被罚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1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案情简介

东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攀枝花市东区某普惠型幼儿园的财务账册显示其收取的个别保教费不符合政府指导价,遂对其立案调查。随即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20元的行政处罚。

二、市监提示

(一)如何区分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的管理主要有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形式。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二)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以下价格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如供水、供电、供气、学校、公立医院等)存在自立名目、超标准收费、分解重复收费等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或者对收费内容公示不规范的行为。

2.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3.小区物业收费、停车收费等不执行前期物业合同或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的合同标准收费,实际收费与公示标准不一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