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以案说法|别拿“卫生技术人员”打广告,违法!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0-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攀枝花某眼科医院的微信公众号的广告中出现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攀枝花某眼科医院|门诊排班表(2021.11.22—2021.11.28)的宣传文章,在该宣传中使用了该医院四名卫生技术人员形象,该广告由攀枝花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自行制作并发布。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属于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12.23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的规定,对发布医疗(含医疗美容)广告提示如下。
一、医疗美容广告主体及行为规范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二、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重点打击医疗美容广告以下情形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