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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2024“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2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攀枝花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路某海、朱某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茅台酒)案

  2024年5月29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对路某海、朱某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茅台酒)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29瓶茅台酒(货值金额49211元);没收违法所得65260元;罚款207071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1日,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移送案件,反映路、朱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茅台酒)。经查,当事人在云南普洱、保山等地的散户处收购假酒后,在云南开远市、红河州个旧市、丽江市等地销售,共计销售假茅台酒73瓶。本案货值金额207071元,违法所得652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蛋糕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3月8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对攀枝花市东区某蛋糕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3日,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柜中发现有4种食品原辅料超过了保质期。同时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购买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台账、供货商资质等。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某科技学校未经许可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案

  2024年3月28日,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攀枝花某科技学校未经许可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6日,西区市场监管局对攀枝花某科技学校食堂厨房现场检查时,发现食谱中记载有周一至周五每天均供应凉菜。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8月3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但该校食堂从2023年9月4日起至案发,都有凉拌荤菜和素菜供应。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四、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某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商品功能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2月8日,西区市场监管局对攀枝花市某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宣传活动中对商品功能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4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攀枝花市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在库房内以会销方式销售产品。会销过程中,销售人员称“在中国90%的癌症是水污染引起的”“终端自来水中确认含致癌物质20种”,并宣称“比弗丽净水器出来的水比自来水好很多,自来水有400多的PH数值,比弗丽净水器出来的水PH值仅30多。长时间饮用比弗丽净水器过滤出来的水,可以减少很多病症,有益身体健康。”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证实上述宣传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同时宣称其净化出来的水质具备预防疾病的功能。经查证,当事人上述宣传内容均为虚假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产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五、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24日,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攀枝花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烟花爆竹1270把,处罚款102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年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攀枝花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烟花爆竹-黑狼火箭进行了监督性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烟花爆竹存在:点火引线不是绿色安全引线,引燃时间小于规定标准,使用违禁药种等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果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六、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莲镇某工矿设备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6日,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米易县攀莲镇某工矿设备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假冒侵权产品,没收违法所得890元,罚款人民币58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0日,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米易县攀莲镇某工矿设备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在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相同产品上使用了“长城”等商标。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假冒侵权产品11桶,经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公司名称、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盐边县惠民乡某村卫生室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

  2023年11月29日,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边县惠民乡某村卫生室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和购进药品未查验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9日,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见多袋中药配方颗粒,该产品大包装上印有“崋润三九、999中药配方颗粒、药品名称、起源、功效、组方、规格、服用方法、适用人群、请在执业中医师指导下使用等”内容的标签标识。经查,上述药品是当事人从合肥某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的,但当事人及供货企业均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案药品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