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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号)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2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7号),涉及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仁和区曹氏小吃店使用竹筷和加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竹筷;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5月2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曹氏小吃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2.产品名称:油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5月2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曹氏小吃店;抽样单编号:SC21510400685430419;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加工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8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2元和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产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和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学习,熟悉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仁和区小满妹餐厅使用竹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竹筷;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5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小满妹餐厅;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6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洗消毒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餐具的清洗消毒。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消毒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碗;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5月21日;被抽样单位: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消毒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及保洁要求。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东区扎西杂酱面馆加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5月2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扎西杂酱面馆;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油条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学习,严格按标准剂量配比加工产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米易县万福来商店销售伤心凉皮调味面制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伤心凉皮调味面制品;规格型号:8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2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万福来商店;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9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检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继续做好进货检验和索证索票并按要求保存票据等工作。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米易县普济洲赵三餐馆销售香锅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豆香锅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3月8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普济洲赵三餐馆;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但未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检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市甘露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饮用天然山泉水(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山泉水(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1.3L/桶;生产日期:2021年6月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甘露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标称生产单位:攀枝花市甘露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NO??计)。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9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60元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单位成品水箱在罐装后未及时放空余水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排查整改;当事人已采取在罐装设备增加高压冲洗设施开展清洗消毒、开展成品水的自检和加强员工培训教育等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当事人将产品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米易县乐百惠生活超销售的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乌鸡;规格型号:散装;检疫日期:2021年5月27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乐百惠生活超市;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3日将该案移送米易县公安局。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