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网站 站群 今天是: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监督抽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号)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2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4号、2021年第6号),涉及11批次2021年度抽检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经贸旅游学校(攀枝花市第一职业中学、攀枝花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商店销售的鸡丝卷粉(麻辣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鸡丝卷粉(麻辣味);规格型号:4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经贸旅游学校(攀枝花市第一职业中学、攀枝花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商店;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7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更换供货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保留好相关票据。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米易县城南市场顾发珍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3月11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城南市场顾发珍;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8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对供货方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未索要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检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保存查验文件和相关凭证。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西区瑞云综合市场许自碧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3月11日;被抽样单位:西区瑞云综合市场许自碧;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检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西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保留好相关票据。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仁和区李海燕烤酒坊加工的包谷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包谷酒;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3月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李海燕烤酒坊;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9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和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不得私自烤酒,更换装酒容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东区冷蔚辉经营部销售的高粱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3月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冷蔚辉经营部;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今后购进产品时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按要求保存票据。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米易县文子经营部销售的鸡味调味面制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盐鸡味调味面制品;规格型号:208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2月1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文子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什邡市久友旺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5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储存不当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食品,进一步做好进货查验义务并按产品标识要求存放食品。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华芝分公司销售熟咸鸭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熟咸鸭蛋;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5月1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华芝分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7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6.8元和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对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攀枝花市东区黄张跷脚牛肉馆使用消毒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5月1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黄张跷脚牛肉馆;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5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组织员工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攀枝花市东区扎西杂酱面馆使用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5月2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扎西杂酱面馆;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清洗消毒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组织员工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规程的学习,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攀枝花山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大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米;规格型号:50kg/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山济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丽江东春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碎米-其中:小碎米含量以及碎米-总量。

(二)行政处罚情况

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对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大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丽江市华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置。另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30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3728.84元、没收大米760公斤和罚款322670.7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米易县新文干杂店销售的盐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盐蛋;规格型号:38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5月26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新文干杂店;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7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对供货方经营资质进行查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自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