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吴志军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4-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当事人:吴志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5137211985*******
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攀市监处罚〔2026〕9号
因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特种设备(叉车)使用安全责任,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6年1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是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扬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2025年9月22日,秉扬公司发生一起特种设备(叉车)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认定,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安全员,存在未组织开展针对叉车使用管理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指导叉车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叉车、未及时纠正和制止叉车违章作业行为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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