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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25年特种设备安全领域典型案例(二)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9-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25年以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加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环节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攀枝花云钛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案。

案情:2025年2月17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云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2台在用的大型电子束冷床EB炉的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未开展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2025年3月31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性:大型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作为特种设备,易被使用单位忽略,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就投入使用,后期也不进行定期检验,从而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的当事人就属于该种情形。

二、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案。

案情:2025年3月6日,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维护保养的某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监控视频(2025年3月3日)等方式,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未进入电梯轿厢内进行维保作业,但当日电梯维保记录中的第16、18、19项维保项目结论均标注“√”。此3项维保项目均需要维保人员进入轿厢内才能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2025年5月29日,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性: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维保工作,是电梯安全运行使用的重要保障。本案中的电梯维保单位缺项、漏项开展维保,属于典型的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