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医疗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9-1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全市广告活动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广告活动,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市广播、电视、报刊、户外等传统媒体及医疗门户网站(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微信公众号、APP、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新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合规提示如下。
(一)医疗机构和各广告市场主体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真实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医疗广告要坚持正确的导向,传递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在广告活动中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政治活动、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三)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卫健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六)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七)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不得含有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诊疗效果;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不得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
(八)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以及“自媒体”等媒介,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直播等形式,开展医学科普时,不得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九)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十)医疗广告不得违背医学伦理规范。禁止发布含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代孕”“人体器官交易”“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人体器官交易”等内容。
(十一)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等内容。不得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医疗美容广告。
(十二)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请全市广告活动主体切实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发布医疗广告。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