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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公示表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9-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行政裁决书文号

川攀知法裁字〔20253

案件名称

攀枝花良运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西区兴恒昌机械加工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被请求人

攀枝花市西区兴恒昌机械加工部(个体工商户)

被请求人组织机构代码

92510403MAEPM2HU45

经营者

李兴植

主要事实

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攀枝花良运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用于货车车厢覆盖系统的驱动装置”(专利号:ZL202020368252.0实用新型专利权。

行政裁决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且不得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二、驳回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

作出裁决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

备注

 

行政裁决书文号

川攀知法裁字〔20254

案件名称

攀枝花良运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西区兴恒昌机械加工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被请求人

攀枝花市西区兴恒昌机械加工部(个体工商户)

被请求人组织机构代码

92510403MAEPM2HU45

经营者

李兴植

主要事实

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攀枝花良运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用于自卸货车的自动化环保车厢罩”(专利号:ZL202220115991.8)实用新型专利权。

行政裁决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且不得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二、驳回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

作出裁决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

备注

 

     

 

行政裁决书文号

川攀知法裁字〔20255

案件名称

攀枝花良运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西区兴恒昌机械加工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被请求人

攀枝花市西区兴恒昌机械加工部(个体工商户)

被请求人组织机构代码

92510403MAEPM2HU45

经营者

李兴植

主要事实

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没有落入名称为“用于自卸货车的自动化环保车厢罩”(专利号:ZL202121774868.9)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自动篷布行为不构成侵权。

行政裁决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作出裁决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