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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25年特种设备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2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25年以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加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环节执法检查力度,打击特种设备安全领域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攀枝花某家居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案

  案情:2025年2月27日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在厂区内查见板材堆放间停有内燃平衡重式叉车1台,未见悬挂叉车登记牌照和检验标志,叉车货叉上堆放有板材,车钥匙未取下。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3月购进该叉车,在未办理使用登记、也未申请检验的情况下,在厂区内持续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2025年3月31日,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对其作出罚款6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性:使用单位未履行最基本的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即使用了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攀枝花市仁和区某酒店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案

  案情:2025年2月17日,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仁和区某酒店开展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酒店在“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上无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且不能提供纸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规定,属于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2025年3月20日,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对该酒店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典型性:通报批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企业被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一样要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企业可能在投标、融资贷款、商务合作等方面受到限制或产生不利影响,应该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