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老”类广告合规提示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涉老产品和服务的广告发布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涉及老年人商品、服务广告合规要求作如下提示。
一、涉老服务机构广告发布
1.养老服务机构自行发布广告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广告的,应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发布广告的,应查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资质,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广告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恐怖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要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3.广告中的图片、视频等应与实际服务相符,不得使用经过过度修饰或与服务无关的素材误导消费者。不得夸大养老服务环境、设施、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如虚假宣传拥有“豪华设施”“顶级医疗团队”,实际却无法提供相应服务。
4.不得伪造或冒用相关资质、荣誉、认证标志等进行虚假宣传,如虚构“明星养老机构”、“优秀养老机构”等不存在的荣誉。使用案例、用户证言等进行广告宣传时,应确保其真实性、代表性,不得虚构或篡改。
5.宣传机构内医疗服务时,应明确说明医疗服务的范围、条件等,不得误导消费者。
6.广告中涉及价格和收费的,应清晰、明确、真实,不得使用模糊、易引起误解的表述,不得隐瞒附加费用等。
7.严禁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等名义,宣传高收益、高回报,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吸收公众资金。
二、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配方用途食品广告发布
1.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2.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3.发布医疗(包括医疗美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要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4.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三、需注意的常见涉老广告用语陷阱
1.药品、保健品或食品广告使用“根治”“包治百病”“100%有效”“延年益寿”“1个月见效,无效退款”等绝对化用语或虚假承诺进行宣传。
2.保健品、食品广告使用“提高记忆力”“延缓衰老”“调节血糖”“有效降压”等用语进行效果宣传。
3.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广告以“使用者宣称使用产品后,腰不酸了,腿不疼了,身体好了,疾病症状减轻了”的宣传短片进行宣传。
4.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 “不买就是不孝”“送礼就送健康”“爱父母就给他们买”等情感诱导话术让老年人上当。
5.一些店以“免费旅游”“赠送礼品”“免费体检”“健康讲座”“免费领物品”等为噱头吸引老年人,占用老年人时间,最后通过变相施加心理压力的方式强制推销高价产品促成老年人消费或引导老年人投资项目进行非法集资。
6.投资类广告以健康投资,银发投资、安心养老等名义,用“投资小回报高”“稳赚不赔”“内幕消息”“专家导师指点”之类的诈骗话术,诱使老年人上当。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示:老年人要保持良好心态和平静情绪;合理饮食,适当、合理运动,增强体质,提高抗病能力;倡导理性消费不盲目使用保健品。如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广大市民若发现涉老类违法相关线索,欢迎拨打12315进行反映。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