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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春雷行动2025”典型案例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25年,攀枝花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守底线、护民生、保安全、促发展”为主题,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春雷行动2025”,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检测有限公司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案

  2025年3月10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检测有限公司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侧滑试验台安装不符设备安装要求,路试车道与相邻物流企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未设置安全标识,停车场与多家物流公司存在共用情形,且停车场与物流公司相邻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二、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肉类制品)案

  2025年1月7日,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等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3.6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以主料为鸭肉的速冻生制品作为牛肉串、羊肉串销售,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销售凭证等。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三、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5年1月20日,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8元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未核实对方是否为成年人的情况下,接待3名未成年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饮酒娱乐。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四、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2024年8月29日,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经营部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600元、罚款256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起从杨某某、谢某某、瞿某某3人处,收购了“罗非鱼”“武昌鱼”“鲫鱼”“桂花鱼”“翘嘴”“子鲢”等非法捕捞的二滩库区野生鱼,用于自身经营活动。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五、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案

  2024年11月11日,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整改要求后,未按要求对其8台电梯停用整改,仍然继续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六、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以会销方式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案

  2025年2月17日,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经营部以会销方式对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7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会销中夸大食品功能,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宣传羌某酒中含有的成分对颈椎病、腰椎病及骨质增生非常好,并能抑制肿瘤,杀灭肠癌、肝癌等多种癌症,能预防肿瘤、癌症等内容。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七、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2月5日,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19年8月至2022年6月当事人从私人、餐饮店、废品收购站收购“五粮液”“茅台”“国窖 1573”“青花郎”等品牌旗下各系列白酒的包材后,在明知阳某某等人在制售假冒品牌白酒的情况下,仍将包材转卖。阳某某等人利用上述包材制售假冒“五粮液”“茅台”等六种品牌白酒,货值金额达23.83万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八、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摩托车经营部改装、加装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2月5日,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摩托车经营部改装、加装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22130元、没收违法所得1736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分别安装了5块12V铅酸蓄电池,且其鞍座长度分别为560mm及600mm。涉案电动自行车的额定电压及鞍座长度已超过国家标准。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九、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溶肥料案

  2025年1月6日,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溶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元、没收违法所得261元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水溶肥料外包装上标注有“保花保果”信息,不符合GB 18382-2021标准7.1.3“肥料名称(包括商品名称)不应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及谐音”的要求。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十、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

  2024年6月25日,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抖音号的置顶视频宣称有“主打山珍河鲜十多个硬菜”等内容,而当事人在实际经营中的水产品是从养殖户处购买系人工养殖,并非所称的山珍河鲜,互联网宣传内容与实际经营不符。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十一、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5年1月17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50000元、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跌打损伤丸和盐酸甲哌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械混放在营业场所的货柜上,没有任何区分标识和警示标识。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十二、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4年12月19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16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