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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9-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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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因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我局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锦辉、董丽

联系电话:0812-3338565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18号2栋国投大厦       

附件:1、拟吊销企业名单.docx

      2、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zip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