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公示表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行政裁决书文号 |
川攀知法裁字〔2025〕1号 |
案件名称 |
维苏威高级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
被请求人 |
青岛华冶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
被请求人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81169677981F |
法定代表人 |
邢连清 |
主要事实 |
被请求人在他人专利权有效状态下,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 |
行政裁决的种类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并且不得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作出裁决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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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书文号 |
川攀知法裁字〔2025〕2号 |
案件名称 |
维苏威高级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
被请求人 |
青岛华冶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
被请求人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81169677981F |
法定代表人 |
邢连清 |
主要事实 |
被请求人在他人专利权有效状态下,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 |
行政裁决的种类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并且不得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作出裁决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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