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号)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3-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4年第8号、2024年第9号), 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盐边县永兴镇场口油坊加工的菜籽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菜籽油;生产日期:2024年3月2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永兴镇场口油坊;不合格项目:苯并[a]芘。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8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加工的菜籽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善工艺流程,优化加工生产区域布局。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东区粒粒面点坊加工的甜馒头(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5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粒粒面点坊;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4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加工制作馒头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学习,不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米易县昌杰酒坊加工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2%vol;加工日期:2024年2月8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昌杰酒坊;不合格项目:甲醇。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加工的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完善生产加工工艺,加强过程控制。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东区婷逸生煎坊加工的馒头(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5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婷逸生煎坊;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馒头(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加工制作馒头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学习,不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米易县四海聚酒家加工的油条(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5月8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四海聚酒家;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加工的油条(自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学习,正确规范使用添加剂。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米易县黄记芙蓉糕店加工的鸡蛋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鸡蛋糕;购进日期:2024年5月9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黄记芙蓉糕店;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鸡蛋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储存条件不规范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建立符合食品储存要求的储存环境,防止温度过高导致过氧化值项目超标。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市仁和区王二林早餐店经营的甜馒头(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5月1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王二林早餐店;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馒头(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基准使用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7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加工制作馒头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学习,不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米易县城北农贸市场刘少福销售的辣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5月10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城北农贸市场刘少福;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5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超量使用农药或未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严格严格遵守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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