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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1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序号

2021年本)

当前情况

调整

方式

调整后情况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 使

层 级

备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1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歇业备案

 

2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3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4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5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6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7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行政处罚

 

8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行政处罚

 

9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行政处罚

 

10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行政处罚

 

11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政处罚

 

12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13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少于三年;未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未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未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或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14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的行政处罚

 

15

 

 

 

 

 

新增

行政处罚

对锅炉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6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7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气瓶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8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9

 

 

 

 

 

新增

行政处罚

对电梯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0

 

 

 

 

 

 

新增

行政处罚

对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1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客运索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2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3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场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4

 

 

 

 

 

新增

行政处罚

对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5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6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7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8

 

 

 

 

 

新增

行政处罚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9

 

 

 

 

 

新增

行政处罚

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30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31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32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33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工业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34

 

 

 

 

 

 

新增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行政处罚

 

35

 

 

 

 

 

新增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行政处罚

 

36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未按要求报告的;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未按要求报告的行政处罚

 

37

 

 

 

 

 

新增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未按要求报告的行政处罚

 

38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39

 

 

 

 

 

新增

行政处罚

对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40

 

 

 

 

 

新增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

 

41

 

 

 

 

 

新增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行政处罚

 

42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评价,未报告自查结果;未按规定记录并保存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未向购货者出具销售凭证或者出具的销售凭证载明的信息不符合规定;未保持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清洁;贮存亚硝酸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的集中消毒餐具、饮具;使用工业酒精、醇基液体燃料,未着色警示、未对储存容器进行标识;未按规定对接上传数据的,或者对接上传虚假数据的行政处罚

 

43

 

 

 

 

 

新增

行政处罚

对食品配送服务者配送食品的包、箱等容器、设备不安全、有害,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未定期清洁、消毒;配送食品时未采取防尘、防水、防虫等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行政处罚

 

44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45

 

 

 

 

 

新增

行政处罚

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46

4245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法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47

4246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48

424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

 

新增

行政处罚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49

3841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取消

 

 

 

 

50

3625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取消

 

 

 

 

51

3787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政处罚

 

取消

 

 

 

 

52

3810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取消

 

 

 

 

53

3811

行政处罚

对有关行政机关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行政处罚

 

取消

 

 

 

 

54

3812

行政处罚

对个体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取消

 

 

 

 

55

3837

行政处罚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取消

 

 

 

 

56

3838

行政处罚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政处罚

 

取消

 

 

 

 

57

3847

行政处罚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行政处罚

 

取消

 

 

 

 

58

3848

行政处罚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行政处罚

 

取消

 

 

 

 

59

3933

行政处罚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

 

取消

 

 

 

 

60

4050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取消

 

 

 

 

61

4052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处罚

 

取消

 

 

 

 

62

4053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取消

 

 

 

 

63

370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64

37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未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不能确保一键关闭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未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不能确保一键关闭的行政处罚

 

65

228

行政检查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变更

行政检查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66

417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67

4174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审核: 谭国庆   责任编辑: 楼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