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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攀东市监处公字〔2020〕第 01号)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6-1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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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利用虚假信息、广告或者宣传引诱当事人订立合同案已调查终结,因你单位违反了《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虚假信息、广告或者宣传,引诱当事人订立合同行为”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该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本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责令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7247.82元;

2、罚款人民币1894495.64元;

两项合计2841743.4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攀枝花市商业银行东城支行缴纳罚没款,户名:东区财政局非税收归集户,账号:77121015201110000402。逾期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或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或申请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