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攀东市监新告字〔2019〕63号)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4-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利用虚假信息、广告或者宣传,引诱客户订立合同一案,已调查终结。因你公司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公司于2010年8月,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
2013年起,你公司开发建设“龙发时代天街” 房地产项目。2014年11月,你公司取得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开始对外销售,其中包括该项目3号楼盘(机场路82号1栋)16-24层,共计:55套的商品住宅房(又称“酒店式公寓”),实测面积共计:3545㎡。
你公司在销售上述“酒店式公寓”过程中,通过散发的DM宣传单、“攀枝花房天下”(网址:https://panzhihua.fang.com/)等途径,分别向公众宣传:“酒店统一由香港蔚蓝国际酒店运营,……由攀枝花市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程担保,租金月月到账,轻松当上炳三区翘脚老板”、“龙发时代天街目前已与香港蔚蓝国际公寓签订合作协议,香港蔚蓝国际酒店公寓即将入驻龙发时代天街三号楼,并打造炳三区媲美五星级的国际酒店”、“为了庆祝香港蔚蓝国际酒店首次登陆攀枝花,但凡购买蔚蓝国际酒店的客户,可享受……,轻松收获财富,让您从此成为新城核心商圈翘脚老板”等信息。客户获取上述信息后,与你公司订立上述“酒店式公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履约承诺书》,同时还一并与运营管理方攀枝花骏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另查明,你公司未与“香港蔚蓝国际公寓”签订合作协议。
至调查终结时止,你公司开发的上述55套“酒店式公寓”已全部售出,获不含税销售额14592484.57元,核算成本为3849.15元/㎡。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虚假信息、广告或者宣传,引诱当事人订立合同行为。”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信息、广告或者宣传,引诱客户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以及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的复函》(建法函[2008]326号)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违法所得’,宜理解为房地产开发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开发建设经营成本的所得”的答复,本案的违法所得为:不含税销售额14592484.57元-(成本3849.15元×实测面积3545㎡)=947247.82元。
鉴于你公司无法定减轻或从轻、从重等情形,依法应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拟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7247.82元;
2、罚款人民币1894495.64元;
两项合计2841743.46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鲁兴伟 联系电话:0812- 3328845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