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攀枝花市东辉商贸有限公司等490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处罚决定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4-1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攀东市监执吊字【2019】第1号-7号、第9号-第491号
关于对攀枝花市东辉商贸有限公司等490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 攀枝花市东辉商贸有限公司等(名单见附件);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信用代码):510402000011733等;
住 所:攀枝花市东区;
登记机关: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没有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已分别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证明材料;
证据二: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纳税的证明材料;
证据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证据均查证属实,我局予以采信。
分别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予以公示。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