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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号)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10号),涉及1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东区味美轩名小吃店使用的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5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味美轩名小吃店;抽样单编号:SC21510400685430417;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对餐具清洗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要求。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仙女山泉水厂生产桶装其他饮用水(天然山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桶装其他饮用水(天然山泉);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仙女山泉水厂;标称生产单位:攀枝花市仙女山泉水厂;抽样单编号:SC21510400685430634;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包括当事人净化间未达到相关洁净度要求、部分管道老化且节头较多容易滋生细菌造成二次污染和部分包装桶密闭性差等;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排查整改。当事人已采取对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更换、对员工进行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岗位职责教育培训和加强生产过程和成品质量控制等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当事人将产品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易县酿造有限公司经营大豆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豆油;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6月11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酿造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SC21510400685430667;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31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0100元和没收不合格大豆油23桶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原辅料储存不当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食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严格履行进货检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捌零创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掌中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掌中宝;规格型号:160g/袋;生产日期:2021年6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捌零创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SC21510400685430696;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8元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对食品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改进生产工艺,强化生产关键控制点管理,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规范进行加工制作。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金苹果蛋糕厂生产的鸡蛋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鸡蛋糕;规格型号:200g/盒;生产日期:2021年6月2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金苹果蛋糕厂;抽样单编号:SC2151040068543070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2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食品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所致;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增设灭菌设备等进行整改。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工作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关键点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轩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花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花蟹;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6月2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轩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抽样单编号:NCP21510400685430765;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检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的镉元素富集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好进货检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并按要求保存票据。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仁和区五十一农贸市场何绍学销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6月29日;被抽样单位:仁和区五十一农贸市场何绍学;抽样单编号:NCP21510400685430793;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日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时喷洒农药后未按照间隔时间要求采摘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

八、盐边县鑫盛农贸市场李学如销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7月20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鑫盛农贸市场李学如;抽样单编号:NCP2151040068543096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之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7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时喷洒农药后未按照间隔时间要求采摘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货时严格履行索证索票相关规定,把好进货质量关。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攀枝花市东区赵老大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山药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12月2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赵老大副食经营部;抽样单编号:SC21510400685430712;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4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对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未索取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保存查验文件和相关票据。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攀枝花市西海岸市场孙显焕销售的百合干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百合干;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6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海岸市场孙显焕;抽样单编号:SC21510400685430721;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西海岸市场租赁临时摊位从事食品销售,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当事人即离开攀枝花,无法继续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4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

十一、米易县茂源糕点生产的攀茂源云腿月饼和伍仁月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攀茂源云腿月饼;规格型号:80克/个;生产日期:2021年8月26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茂源糕点店;抽样单编号:DC21510400685431481;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2.产品名称:伍仁月饼;规格型号:80克/个;生产日期:2021年8月18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茂源糕点店;抽样单编号:DC21510400685431482;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攀茂源云腿月饼142个(11.36公斤)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产品加工过程中超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防腐剂)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学习,严格按标准剂量配比加工产品。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