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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号)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12号),涉及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仁和区廖记食为天小吃店使用饭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饭碗;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1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廖记食为天小吃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餐饮使用安全。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盐边县会理黑山羊骟羊馆使用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11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会理黑山羊骟羊馆;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清洗不到位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盐边县丁米线小吃店使用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11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丁米线小吃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清洗不到位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盐边县刘二娃串串香店使用消毒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碗;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11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刘二娃串串香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索取进货票据,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家属区211栋旁刘浑良加工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7月2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家属区211栋旁刘浑良;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将该案移送西区公安分局处置。

 

六、盐边县源源副食店销售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药;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7月22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源源副食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3日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查验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和索取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盐边县三好粮油经营部销售的木薯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木薯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3月29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三好粮油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7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查验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盐边县二滩唐汤圆使用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11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二滩唐汤圆;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清洗不规范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餐具使用安全。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